全球外汇市场准则 全文精选版(一)
编写者:全球16个司法辖区的央行和私人部门的市场参与者合作编写了本准则。国际清算银行(BIS)在2015年7月在其市场委员会(Market Committee)下设了外汇工作组(Foreign Exchange Working Group,FXWG),由全球16个国家(地区)的中央银行代表组成,领导本准则的编写工作。FXWG下设市场参与者工作组(Market Participants Group, MPG),由来自于上述区域的市场参与者组成。
执行推广者:全球外汇市场委员会(Global Foreign Exchange Committee ,GFXC),由16个国家(地区)的外汇市场委员会(FX Committee)联合组成。2017年5月,GFXC第一次会议在伦敦召开,宣告成立,并发布了《全球外汇市场准则》(2017年5月最初版本)。此外,该准则将会定期修订,并且将不断推动协作完善。
目标:为外汇批发市场(外汇市场)提供一系列共同原则,旨在促进建立稳健、公平、开放、流动性充足和适度透明的市场,推动市场诚信高效运行。
法律效力:本准则自愿签署并遵守,本准则并不对市场参与者构成法律法规上的义务,也不能代替监管。本准则明确了全球良好实践和流程,是对有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补充。
适用对象:本准则应可适用于所有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市场的买方与卖方、非银行类流动性提供方、电子交易平台,以及其他经纪、执行和结算服务的提供方。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各类外汇主经纪商(PB)、POP经纪商、技术服务商、流动性提供商(LP)等。
承诺声明:即遵守《全球外汇市场准则》的“承诺声明”(Statement of Commitment)。“承诺声明”有一个标准化的格式,市场参与者签署了“承诺声明”后,表示该市场参与者自愿遵守这一准则。
下面是英国央行签署的“承诺声明”示例:
六大原则,55项细则
《全球外汇市场准则》的内容包括六大原则,55项细则:
第一大原则:道德。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应符合道德和专业要求,以促进形成公正、诚信的外汇市场环境。
细则1:市场参与者应力求达到最高的道德标准。
细则2:市场参与者应力求达到最高的专业标准。
细则3:市场参与者应识别并处理利益冲突。
【细则3中详细提到了机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与客户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提出公司应公平对待其客户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放弃实施涉及利益冲突的行为。其中,利益冲突行为当然也包括:人为有意的技术故障、操纵报价、对赌交易等常见的违规行为。】
第二大原则:治理。市场参与者应具备稳健及有效的治理框架,对自身参与外汇市场活动有清晰、全面的监控能力,以确保可以负责任地参与外汇市场经营活动。
细则4:对市场参与者的外汇业务策略以及财务稳健性负最终责任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使得市场参与者的外汇市场行为得到适当的监督、管理以及控制。
细则5:市场参与者应当在外汇市场活动中融入高标准的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理念。
细则6:市场参与者应当建立薪酬以及激励机制,来推动与市场参与者道德以及专业标准预期相符合的市场行为和实践。
细则7:市场参与者应当建立适当的政策和程序来有效处理和回应潜在的不当行为和做法。
【细则7中提出了一种“内部举报制”,公司应当明确告知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外部人员,在何地可以保密方式报告对潜在不当行为和做法(包括但不限于违法、不道德或可疑的行为和实践)的担忧,报告人无需有遭报复之虞。不过,这种“内部举报制”除非有高额举报奖励,否则将基本形同虚设。】
第三大原则:交易执行。市场参与者在谈判和执行交易过程中要认真谨慎,以推动建立稳健、公正、开放、流动性充足且适度透明的外汇市场。
细则8:市场参与者应当清楚自身的角色和职责。
【细则8中提到了两种接受客户订单的情况:一是代理(Agent)执行订单交易,二是自营(Principal)执行订单交易。在零售外汇领域,代理执行订单指的是STP/ECN类型的经纪商,自营执行订单指的是做市商(MM或DD)类型的经纪商。在MM模式下,经纪商存在着市场波动的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会因市场波动而产生巨大亏损,也可能会与客户产生对赌行为。】
细则9:市场参与者应根据其职责,公平透明地处理订单。
【细则9是在细则8的基础上的补充,要求市场参与者应公平透明地处理客户订单,应使客户知晓:订单的处理和交易方式;可能影响执行政策的各项因素,通常包括头寸、管理客户订单的市场参与者自身是否承担相关风险、流动性状况和市场条件、可能影响执行政策的其他客户订单和/或交易策略;可能或应该存在自主权的情况,以及可能如何行使自主权。
细则9中还对四种不同市场参与者角色——自营模式(Principa)l处理客户订单的参与者、代理模式(Agent)处理客户订单的参与者、运营电子交易平台(FX E-Trading Platforms)的参与者、充当交易商间经纪商(Interdealer Brokers)的参与者,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电子交易平台(FX E-Trading Platforms)是指任何允许市场参与者在外汇市场执行电子交易的系统。交易商间经纪商(Interdealer Brokers)是指促成经纪交易商、交易银行及其它非个人金融机构直接达成交易的金融中介。】
细则10:市场参与者应当公平、透明地处理订单,并考虑到不同的订单类型的区别。
【细则10中提到了公司处理客户“止损订单”的情况,指出“为将市场价格诱导至止损水平而进行交易或采取其他行动;故意制造损失而执行止损订单”是不可接受的行为。这也是一些外汇经纪商常见的违规手段。
细则10中还明确提到串谋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行为是不可被接受的。】
细则11:市场参与者只有采用自营模式时方可预先对冲客户订单风险,:并且必须公平透明。
【细则11中提到,自营模式执行客户订单的公司执行客户订单对冲时,不得侵害客户利益,且需公开透明。】
细则12:市场参与者不得以妨害市场正常运行或阻碍市场价格发现过程为目的请求交易、建立订单或提供报价。
【细则12中明确指出“晃骗交易”行为是妨碍市场正常运行的行为。】
细则13:市场参与者应当理解参考价格,包括最高价和最低价,是如何根据其交易以及/或者订单而形成的。
细则14:采用自营模式的市场参与者在客户交易中的加价(Mark Up)政策应公正、合理。
【细则14中提到加价(Mark Up)是指可能会被计入交易最终价格的价差或收费。加价政策也被很多外汇经纪商违规利用,通过不透明的加价侵害客户利益。细则14主张向客户披露与加价相关的信息。】
细则15:市场参与者应当尽快识别并解决交易分歧,以维护市场的良好运行。
【细则15明确提到了主经纪商(Prime Brokers),主经纪商(PB)是指根据事先约定的授信条款和条件向一个或多个交易参与方提供信用融通的机构。主经纪商还可以提供附属或联合产品,包括业务和技术服务。主经纪商在信用风险的识别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与主经纪商相关联的市场参与者有“主经纪客户”和“执行交易商”,执行交易商(executing dealer)是主经纪商和其客户之间的执行中介(如代理或平台)。
在客户身份已知的情形中,主经纪客户以及执行交易商对解决交易分歧负有责任,从而通过主经纪商及时进行修正交易并匹配交易条款。在存在匿名市场准入的情形下,准入的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交易分歧。】
细则16:担任声讯经纪商(Voice Brokers)的市场参与者应该只有在交易双方之间额度不够的情形下才可以为交易方更换其它交易对手。
【声讯经纪商(Voice Brokers)是指通过电话、对讲系统,和/或混合解决方案来促成交易商之间的外汇交易的经纪商。】
细则17:市场参与者在使用Last Look 时应当透明并向客户进行妥善披露。
【Last Look 是在电子交易活动中的一项实践,市场参与者接到针对其报价的交易请求,拥有接受或者拒绝该交易请求的最终机会。市场参与者应当在使用Last Look 时保持透明,使得客户能够了解Last Look 如何应用于其交易,并能够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细则18:提供算法交易或者聚合服务(aggregation services)的市场参与者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其操作方式。
【细则18中提到的算法交易和聚合服务,在我们平时的零售外汇交易领域已十分普遍。这些提供算法交易和聚合服务的市场参与者需向客户披露:关于算法交易策略或聚合服务策略的清晰描述,并提供充足信息,使得客户能够对服务的表现进行评估,并能够妥当保护涉密信息;算法交易或聚合服务的提供者是否采取自营模式执行交易;提供服务对应的费用;在算法交易服务中,涉及决定参数路径的一般信息;在集成报价服务中,可能使用的流动性来源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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